公租房轮候的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轮候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但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已经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一年的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父母至少一方有深户),但在承租期间不得重复享受本市其他任何住房保障政策优惠。
(二)申请人的配偶属现役军人的,可以不受户籍及持有本市居住证期限的限制。申请人的成年子女因服兵役、就读全日制学校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因就学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
(三)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3年以上,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二、三、四级残疾人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未领取购房补贴,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五)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经轮候选房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停止享受租房货币补贴。
公租房轮候的申请条件
已申请安居型商品房补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轮候
已在系统中填报安居型商品房申请或已取得安居型商品房《备案回执》,并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报条件。
公租房轮候的申请材料
基本材料补充材料
(一)基本材料
1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轮候申请表(公共租赁住房)》(须在系统中完成信息填报后从系统打印)。
2 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及户口簿(未成年子女可只提交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之间亲属关系的,应出具其它可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如出生证、收养证明、公证书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等。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具有本市户籍的,可另行提交本市有效居住证。
3 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已婚的,提交结婚证;离异的,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交丧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补充材料
1 收养过子女的,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失独家庭须提交独生子女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2 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3年以下的,需提交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认证文件。
3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二、三、四级残疾人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须提交相应的残疾、优抚证明材料。
4 配偶属现役军人的,提交军官证、士兵证等证明材料。
5 子女因服兵役或就学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须提交市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成年子女就学的,还需提交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
以上材料均须提交复印件,同时应将原件交受理窗口核验,复印件需使用A4型纸。
公租房轮候的申请材料
已申请安居型商品房补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轮候
区受理窗口负责受理、审核、扫描并保存申请人的所有材料。已取得安居型商品房《备案回执》,补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原出具《备案回执》的区受理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包括:
(一)《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轮候申请表(已申安居补申公租)》(须在系统中完成信息填报后从系统打印)。
(二)未取得安居型商品房《备案回执》的,申请材料与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申报材料相同,同样的材料只需提交1份。
(三)已取得安居型商品房《备案回执》的,申请材料与公共租赁住房的申报材料相同,已提交过的书面材料不需重复提交。
以上材料均须提交复印件,同时应将原件交受理窗口核验,复印件需使用A4型纸。
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条件
安居型商品房轮候
(一)申请人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年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年龄后以单身居民身份申请本市住房保障)。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条件的,可以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申请。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无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可以以申请人配偶的身份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因就学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已婚的双方均需深户),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一并申报。
(三)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在2011年6月1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申请人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且不受该办法规定的年龄限制;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二、三、四级残疾人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
(五)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条件
已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充申请安居型商品房轮候
已在系统中填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或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备案回执》,并且符合安居型商品房申报条件
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材料
安居型商品房轮候
区受理窗口负责受理、审核、扫描并保存申请人的所有材料。
(一)基本材料
1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轮候申请表(安居型商品房)》(须在系统中完成信息填报后从系统打印)。
2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未成年子女可只提交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之间亲属关系的,应出具其它可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如出生证、收养证明、公证书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等。
3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已婚的,提交结婚证;离异的,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交丧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补充材料
1 收养过子女的,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2 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5年以下的,且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的,提交学历、学位、职称证明或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证明文件。
3 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二、三、四级残疾人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须提交相应的残疾、优抚证明材料。
4 配偶属现役军人的,提交军官证、士兵证、等证明材料。
5 未成年子女因服兵役或就学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须提交市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以上材料均须提交复印件,同时应将原件交受理窗口核验,复印件需使用A4型纸。
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材料
已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充申请安居型商品房轮候
区受理窗口负责受理、审核、扫描并保存申请人的所有材料。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备案回执》,补充申请安居型商品房的,由原出具《备案回执》的区受理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包括:
(一)《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轮候申请表(已申公租补申安居)》(须在系统中完成信息填报后从系统打印);
(二)未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备案回执》的,申请材料与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申报材料相同,同样的材料只需提交1份。
(三)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备案回执》的,申请材料与安居型商品房的申报材料相同,已提交过的书面材料不需重复提交。
以上材料均须提交复印件,同时应将原件交受理窗口核验,复印件需使用A4型纸。
深圳安居房和公租房相关问题汇总
什么是公租房?
公租房,即公共租赁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什么是安居房?
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特别是对4平方米以下特困户提供的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由政府补贴的非盈利性住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
【问题1】如果在东莞买房,还可以买深圳安居房吗?
深圳市住建局:
1、在东莞市购买商品房不影响市民申请安居型商品房轮候;
2、领军人才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房不需参加轮候,在册轮候人选房排位将依据我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册的轮候排序确定。
【问题2】本人已婚,尚未申请过安居房,目前社保已满5年,但丈夫尚未有深圳户籍,本人可否按一人申请安居房?
深圳市住建局:
因市民配偶为非深户籍,因此市民家庭目前不符合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条件。
【问题3】选房当天没有出现是否就当弃权了?
本人之前在正大时代华庭安居房的认购中只选择了70平方以上的房型(本来可以选多选的),但是70平方米以上的房型只有33套,而我又排在1700多名后,还是侯补的。之前咨询过贵单位本人是否可以选其他小一点的房型,贵单位给我的电话回复是不可以的,因此认购时没有选择多选的。现在我想问一下,如果70平方以上的房型 (33套)已经被选完的话,其他的房型我又不能选择,那这样我会不会被算做弃权?本人估计33套70平方米的房子肯定是选不上的了,我担心选房当天,呼叫我的号码的时候,本人没有出现,就直接被当做弃权了,请问是不是没有出现的就当是弃权了?
深圳市住建局:
认购人排序到位但无认购意向对应的住房可供选择的,不记录放弃次数。
【问题4】残疾家庭在申请安居房或者公租房有政策上的照顾?
您好,我们家有对双胞胎(属共同申请人)因出生时有脑损伤,现已2岁8个月,医院诊断为脑瘫。目前每月都需要一笔不菲的治疗费用,且家里只有孩子的父亲一个人工作养家,家庭情况非常困难。像我们家这种情况在申请安居房或公租房是否有政策上的照顾? 比如:排名优先如有政策上的照顾,又需要提交那些材料?
深圳市住建局: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二、三、四级残疾人,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问题5】公办教师可以申请安居房吗?
深圳市住建局:
市民家庭如符合申请条件,可按规定申请安居型商品房轮候。
【问题6】关于海外留学研究生回深申请微利房,需要什么条件?目前已取得深圳户口,已婚。请告知申请条件和程序,谢谢!
深圳市住建局:
目前无微利房申请;市民如符合条件,可按规定申请安居型商品房轮候。
【问题7】深圳人才居住证可以申请安居房吗?是购买还是租用呢?
深圳市住建局:
因市民为非深户籍,因此市民家庭目前不符合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条件;领军人才可以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房,按照本市安居型商品房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时,领军人才可以申请不超过90平方米的住房,且不参加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住房面积不受家庭人数的限制。
【问题8】请问安居房是否可以进行交易,交易的条件有哪些?
深圳市住建局:
我市保障房内部流转政策发布实施前售出的安居型商品房,签订买卖合同10年后,安居型商品房产权所有人可以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目前取得完全产权的相关政策细则尚未出台。
【问题9】异地社保转入深圳,社保缴纳年限可视为深圳累计社保年限吗?
本人2002年8月 至2011年8月在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任职,为公职教师,并缴纳社保8年,于2011年9月辞职来深圳工作,2013年12月开始在深圳缴交社保,2015年11月调工入深户,请问入深户前在梅州缴交的社保年限可转入深圳视为深圳累计社保年限,申请安居房吗?
深圳市住建局:
梅州市转入深圳市的社保缴纳年限不计入累积缴纳社保年限。
【问题10】出站留深,并获得博后项目资助,并已获得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后备级)认定,如何申请留深购房补贴?
深圳市住建局:
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政府令273号)第十六条规定: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拥有不超过一套商品住房的领军人才,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购房补贴,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应当具有本市户籍。领军人才购房补贴由用人单位和政府按照1:1的比例分担,政府根据用人单位实际补贴情况确定补贴金额,但政府补贴金额不超过以下标准:(一)国家级领军人才每年15万元,总额75万元;(二)地方级领军人才每年10万元,总额50万元;(三)后备级人才每年8万元,总额40万元。
【问题11】领取领军人才住房补贴期间换了工作单位的,如何申报续发补贴?
我是2014年7月份拿到“深圳市后备人才证书“,从2015年开始拿购房补贴,如何换工作单位的话,是否一定要是“高新技术企业?如不需要的话,如何办理?
深圳市住建局:
市民由新用人单位住房专员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保障房业务办理大厅(地址:福田区红荔西路莲花大厦一楼)11号窗口提交书面说明函、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 件及申请人劳动合同复印件(均加盖新用人单位公章),书面说明函应当由新用人单位和申请人共同提出。原用人单位未在人才安居系统确认人才离职的,还需另行 提交申请人原用人单位的离职证明复印件(加盖新用人单位公章)。
【问题12】怎么才能知道排在自己前面的还有多少没有购房呢?
我们是去年9月递交的安居房轮候申请,经过审核进入轮候册,排名在3万多位,想问问怎么才能知道排在自己前面的还有多少没有购房呢,每次查排名都是一样的,谢谢!
深圳市住建局:
安居型商品房在册轮候人在认购安居型商品房项目后,需按认购协议书规定时限办理交款和签订买卖合同等购房手续,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合同须按规定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备案手续办理完成后,购房家庭方可出册。
【问题13】你好,本人2012年提交了轮候申请并且已在册,2015年因入住单位的配额公租房而被要求放弃个人申请,请问个人是否可以再次轮候?在个人信息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是否需要重新提交申请资料?
深圳市住建局:
根据市民所述情况,其已入住定向配租公租房,故不再符合《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我市公租房轮候申请条件,市民可在办理定向配租公租房退租后,再重新申请轮候。
【问题14】婚姻发生变化,夫妻关系解体,已经离婚,原租住的公租房在续签中是否会发生变化?还能续租吗?或重组婚姻是否符合续租条件?
深圳市住建局:
一、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期间,原申请登记的家庭人口数、户籍、住房、婚姻等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市主管部门办理信息变更;
二、 我局已于2015年12月30日在官网公布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轮候与租售办法》(征求意见稿),上述《办法》(意见稿)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承 租期间,因离异、子女成年迁出等原因导致家庭人口数减少,正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超过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面积标准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期限内向 配租单位提出调房申请。配租单位应当在本区(含新区)范围内提供符合其现家庭人口数所对应面积标准的住房予以调换;承租人可以自愿选择换租其他区域的,符 合其现家庭人口数所对应面积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单位未能按照前款规定提供相应房源的,承租人可按照原租金标准继续承租原住房;配租单位按照前款规定 提供相应房源的,承租人应当调换住房,拒不调换的,整套住房租金按照不低于原租金标准的4倍计收。如上述政策后续正式公布实施,我局将按届时规定办理。
【问题15】你好, 我家的龙悦居公租房马上11 月到期, 租房合同说续约时候可以申请换大点的房子, 如果又单身换成 3 口之家的话, 不想通过置换品台(没有人愿意换小房子),请问这个续约换房的事情找谁呀 ?
深圳市住建局:
您好!我局于2015年12月30日在官网公布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轮候与租售办法》(征求意见稿),上述《办法》(意见稿)明确规定了因家庭人口数发生变化的调房规则,因人口增加而导致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面积低于公租房配租面积标准的,承租人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经轮候并承租新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退出原住房。如上述政策正式后续公布实施,我局将按届时规定受理该类申请。建议您耐心等待并留意我局官网后续相关政策。
【问题16】我老婆是深户,我不是,她提交的公租房申请人,没时间去现场办理,我作为共同申请人,是否可以代办,是否需要代办证明?
深圳市住建局:
您好!如公租房轮候申请人婚姻状况由未婚变为已婚的,申请人或配偶任一方均可携带相关材料前往我局保障房业务办理大厅办理,配偶前来办理的,应提供由申请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问题17】你好,我在网站看到这一个新闻,其中有一条“人才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不受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限制”,请问: 1、此项规定是否开始实施。 2、全日制本科,有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通过毕业生接收落户深圳,是否属于上述的“人才”范围? 谢谢。
深圳市住建局:
一、 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第七条公租房轮候申请条件中关于学历及社保条件的规定,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 的,应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
二、我局已于2015年12月30日在官网公布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轮候与租售办法》(征求意见稿),上述《办 法》(意见稿)明确规定,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人才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限制。如上述政策后续正式公布实施,我局将按届时规定受理该类申请。建议市民耐心等待并留意我局官网后续相关政策。
【问题18】是否可以同时申请安居房和公租房?
深圳市住建局:
如符合规定条件,可同时申请公租房与安居房轮候,如成功申请并购买安居房,则不再符合公租房轮候及配租条件,应当退出公租房轮候或退出所承租住房,如已成功申请并租住公租房,则可继续申请安居房轮候,不影响安居房轮候资格及轮候排位
【问题19】请问可以周末去提交申请公租房和安居房的资料吗?
深圳市住建局:
公租房轮候申请提交受理前,申请人应当先在系统预约受理时间,申请人按所预约的时间前往所预约受理部门窗口办理即可。
【问题20】二人家庭(夫妻),老婆(申请人)怀着孕选房(公租房)是按两人面积配租还是按三人面积配租
深圳市住建局:
尚未出生的胎儿不可作为公租房轮候共同申请人,不计入有效配租人口数。
安居房和公租房轮候“两库合一”常见问题
1、轮候规则主要包括哪些?
答:我市保障性住房轮候包括首次轮候和日常轮候两种。首次轮候将按申请人取得本市户籍的时间与在本市首次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中较早的一项作为确定排序的依据,目前首次轮候已经截止;日常轮候则以申请人轮候顺序依受理回执号的先后确定,依序排在首次轮候末位申请人之后。
2、单身居民申请轮候保障性住房时,对年龄有何限制?父母可否作为共同申请人?
答: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时,单身居民年满35周岁且符合其他申请条件的,可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申请,但父母不能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时,单身居民年满18周岁且符合其他申请条件的,既可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申请,也可以将父母(均须为本市户籍)作为共同申请人。
3、以家庭申请轮候保障性住房时,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可否作为共同申请人?
答:以家庭申请轮候保障性住房时,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配偶父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备案回执》的有关申请人,在2015年1月30日(含当日)前到市主管部门窗口补报配偶父母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共同申请人的,轮候顺序不变;之后补报的,视为重新申报,应当重新轮候。
4、以家庭名义申请轮候保障性住房的,哪些成员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
答: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时,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时,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1年的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
5、申请条件的审核时点如何确定?
答:申请条件中时间节点均以申请家庭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含当日)为准,即申请家庭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须符合我市保障性住房轮候申请关于户籍、社保、婚姻、住房等方面的规定。
6、投靠子女取得深圳市户籍的居民,能否申请轮候?
答:投靠子女取得深圳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轮候本市保障性住房。
7、申请人配偶是现役军人的,能否申请轮候?
答:申请人配偶是现役军人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轮候保障性住房,提出申请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军人身份证号码表、军官证或士兵证等。
8、政策性住房主要包括哪些?
答:政策性住房是指各类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主要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
9、申请人、配偶及其他共同申请人曾购买过政策性住房,因离婚分割或房产转让,不再拥有政策性住房的,可否申请轮候?
答:不能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分割或转让满3年,并符合其它条件的,可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10、拥有住房但未取得《房地产证》的能否申请轮候?
答:申请人、配偶及其他共同申请人名下应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包括商品房、军产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自建私房、违建住房等)和住房建设用地,因此,无论拥有的住房是否取得《房地产证》,均不能申请轮候。
11、申请人、配偶及其他共同申请人因离婚分割或转让自有住房,且现在名下已无自有住房的能否轮候?
答:申请人、配偶及其他共同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含当日),自有住房分割或转让满3年,并符合其它条件的,可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自有住房分割或转让满5年,并符合其它条件的,可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
12、申请人或配偶有超生子女行为的,是否可以申请轮候?
答:申请人或配偶有超生子女行为,且提出轮候申请时已接受计生部门处理满5年的,可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接受计生部门处理满15年的,可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
13、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哪些险种?
答:社会保险是指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但不包括少儿医疗保险。
14、申请家庭(或单身居民)纳入轮候名册以后,申请信息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
答:在轮候期间,纳入轮候名册的申请家庭(或单身居民)的人口、住房、计划生育、人才认定、户籍、姓名、身份证(居住证)、婚姻、抚恤定补优抚和残疾等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且在网上提交认购或认租意向之前,持身份证及申请变更事项对应的材料到市主管部门窗口办理轮候信息变更。其它信息项变更的,申请人可直接登录新系统在网上自行修改。
经核查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变更相关信息后继续轮候;变更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申请人的轮候资格。
15、配租家庭人口数如何界定?如何确定配租的建筑面积?
答:配租家庭人口数按照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总人数予以确定。
配租建筑面积的标准为:
(1)单身居民、两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为35平方米左右;
(2)两至三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左右;
(3)三人及以上家庭配租建筑面积为65平方米左右。
建筑面积超过70平方米的房源,可以根据情况面向五人及以上家庭配租。
16、申请人如何进行网上申请?
答:我市保障性住房轮候采取常态化受理方式,申请人随时可以在线提出申请。申请人登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统一轮候系统(http://bzflh.szjs.gov.cn)在线填写《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轮候申请表》,申请信息核实无误后,在线提交并打印。
申请人自行网上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到各区(新区)受理部门设立的网上申报自助服务点,在工作人员的协助下进行申报。
17、在线填报申请信息后,如何进行网上预约?
答: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信息后,须通过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轮候系统预约书面申请材料受理时间(节假日除外),系统将根据申请家庭的意向安排申请家庭的预约受理时间。
18、注册时,为何输入身份证号码后提示已经有过申请?
答:保障性住房轮候申请,每个身份证号码只能注册一个申请账户。有此提示,说明此身份证号已注册(即已经以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身份存在系统中),请查阅是否是本人已经提交过申请,如果不是,可以到户籍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申诉。
市、区受理窗口及系统技术支持咨询电话和地址
受理窗口 | 咨询电话 | 单位地址 |
市住房建设局 | 23901599 | 福田区红荔西路莲花大厦1楼深圳市保障房业务办理大厅 |
福田区住建局 | 82918949 | 福田区福民路123号福田区委行政服务大厅 |
罗湖区住建局 | 25666765 | 罗湖区文锦中路罗湖区委行政服务大厅 |
南山区售房中心 | 26493866 | 南山区常兴路164号 |
宝安区政务局 | 27753157 | 宝安大道与罗田路交汇处的宝安区体育中心综合训练馆一楼(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正门对面) |
龙岗区住建局 | 28589993 | 龙岗中心城行政路2号建设大厦1楼业务办理中心 |
盐田区行政服务大厅 | 25221303 | 盐田区香径南街行政服务大厅(盐田区图书馆旁) |
龙华区政务局 | 23332019 | 龙华区梅龙大道国鸿大厦A座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
大鹏新区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局 | 28333143 | 大鹏新区大鹏街道中山路10号(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14号窗口 |
坪山新区住房保障和政府物业管理中心 | 84538610 | 坪山新区东纵路145号国税大楼A912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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